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楚新元,吕刚,钱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刚:本院受理原告楚新元诉吕刚、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