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静, 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粤73民初1481号 |
案由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内容 |
张静(原广州滨越贸易商行投资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静(原广州滨越贸易商行投资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177397.6 “吸附式花瓶”]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73民初1481号],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730177397.6”,名称为:“吸附式花瓶”】;2.被告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