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晓宁,沙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晓宁、沙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驻哈尔滨铁路局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