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丽娜,宋秋冬,赵建民,刘丹,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 ,集贤县建民粮食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丽娜、宋秋冬: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分行诉被告贾丽娜、宋秋冬、赵建民、刘丹、集贤县建民粮食经销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安邦法庭(双鸭山市尖山区马鞍山路1号)一楼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