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马俊甫,王振敏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振敏:本院受理原告马俊甫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灌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