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勇,张金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333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霞:本院受理原告赵勇诉张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3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金霞归还原告赵勇借款本金240,000元;二、被告张金霞给付原告赵勇借款利息,自起诉立案之日即2021年10月27日起,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三、被告张金霞向原告赵勇支付保全费1,720元;四、驳回原告赵勇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