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崔心广,马江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江林:本院受理原告崔心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于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48500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邮寄费、律师费等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312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