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孙华东,李颜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颜:本院受理原告孙华东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于普通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原告没收被告保证金1300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300元;判令被告继续承担因此纠纷导致的合同期内房屋空置期间的房租(2021年2月22日至4月7日)2050元;判令被告将原告房屋内配套设施恢复原状,包含卫生清洁费300元,柜门一面、窗户玻璃一块、电视墙背景灯两个600元,共计900元;诉讼期间原告因本案所产生的其他经济损失由被告承担,包含路费、文件打印等费用共计2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给予被告一定程度信誉处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30分(遇到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法庭(312室)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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