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志疆,郑凤霞,许先雨,李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747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凤霞、许先雨、李斐:本院受理原告刘志疆与被告郑凤霞、许先雨、李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7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郑凤霞、许先雨向原告刘志疆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二、被告郑凤霞、许先雨向原告刘志疆支付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1,873.97元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150,000元付清为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150,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继续向原告刘志疆计算给付;三、被告郑凤霞、许先雨向原告刘志疆支付律师费11,200元;四、被告郑凤霞、许先雨向原告刘志疆支付诉前保全费1,270元;五、被告郑凤霞、许先雨向原告刘志疆支付交通费200元;六、驳回原告刘志疆要求被告郑凤霞、许先雨支付保险费用500元的诉讼请求;七、被告李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