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生军,程龙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新0103民初7385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生军:本院受理原告张生军诉被告程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7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原告张生军与被告程龙于2019年9月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二、被告程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生军房屋租赁费9,500元;三、被告程龙支付原告张生军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下欠9,5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四、驳回原告张生军要求被告程龙支付物业管理费555元、水费186.50元、暖气费1,332.10元的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民事判决书,可在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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