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景波,刘双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黑0603民初3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双喜: 本院受理原告许景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22)黑0603民初3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