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连杰, 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河南品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柘城县众和物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人民法院
内容
王连杰、柘城县众和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品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河南品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王连杰偿还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欠款643164.83元及截止到2021年10月10日被告占用利息17048.2元共计660213.03元(之后的利息自2021年10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为止);2.判令被告柘城县众和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连杰的欠款承担其应当承担的担保份额,将该款项支付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负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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