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谢涛,刘富民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豫1625民初816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富民:本院受理原告谢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5民初816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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