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涛,刘富民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625民初816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富民:本院受理原告谢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625民初8162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