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明书,孙志红,王明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526民初29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志红:本院受理原告王明书与被告孙志红、王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豫1526民初29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为:1.判令被告孙志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0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王明友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下午3: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传流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