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强,杨云, 信阳宏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杨云:本院受理原告信阳宏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目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