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四印,张兵远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1503民初10271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兵远:我院已受理原告宋四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03民初1027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望届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