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施光云,李福兴,连云港市连华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陈连华, 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云港市连华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陈连华:本院受理施光云诉大庆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福兴、连云港市连华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陈连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