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俊财,汤金喜,石永强, 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公 告 石永强:本院受理原告杨俊财诉黑龙江圣景大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汤金喜、石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先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安达市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