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改丽,马海峰,第三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 ,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海峰:本院受理原告李改丽诉被告马海峰、第三人:河南正商置业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南办公区直播法庭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