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松民,孙华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华立: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松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孙华立偿还原告货款270000元、支付利息损失(利息从2018年6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