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长春,蔺明峰, 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市红利来厨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蔺明峰:本院受理原告徐长春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30日既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