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丹荣,李新国,王华, 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华:本院受理原告李丹荣诉安阳市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新国、王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