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曹平,鲜娟,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文昌佳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琼9005民初5212号,一手贷字海南分行文昌支行2012年383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内容
曹平、鲜娟、文昌佳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被告曹平、鲜娟、文昌佳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9005民初5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与被告曹平、鲜娟、文昌佳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一手贷字海南分行文昌支行2012年383号)于2021年10月27日到期;二、被告曹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52,228.44元及利息[计算至2021年9月21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4,192.30元;自2021年9月2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86%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6.86%计收复利];三、被告文昌佳霖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鲜娟对被告曹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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