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窦海虎,英广辉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英广辉:本院受理原告窦海虎与被告英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阿公支付逾期付款利息:3850元(利息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4月25日止,共计12个月,按年息3.85%计算,100000元×12个月÷12个月×3.85%=3850元),以及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行政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