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德勇,李成模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10370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成模: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勇诉李成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1037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李成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勇支付货款8514元;二、被告李成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德勇偿付利息1204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