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梦蝶, 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梦蝶:本院受理原告河南舞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梦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张梦蝶归还原告利息35000元;2.本案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由张梦蝶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并于举证期限届满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