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景春, 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阳新豪地陶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景春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593094.1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