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侠,陈红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979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张侠诉陈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9790号民事判决书,裁判要点:一、被告陈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侠支付货款133115元;二、被告陈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侠支付利息19224.97元(自2017年9月20日至2020年11月30日);自2020年12月1日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款13311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