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燕飞,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4民初13721号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原告郭燕飞与被告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37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郭燕飞办理位于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147号西部豪庭10栋17层1702室(证号乌房权证新市区字第2011369842号)不动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燕飞违约金合计6,785元;三、被告新疆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郭燕飞契税5,088.8元及维修基金6,78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