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林江,袁杨,王云兵,新疆七色空间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疆盛美达标牌制造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新0104民初1733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内容
林江、袁杨、王云兵:本院受理原告新疆盛美达标牌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江、袁杨、王云兵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4民初17336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新疆盛美达标牌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云兵、袁杨、林江对新疆七色空间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合同款42900元、资金占用利息4624.62元(暂自2019年1月26日计算至2021年10月30日,并以429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赔偿责任。以上标的共计47524.62。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下午十五时四十五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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