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托克逊县鑫鸿晟物流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强汽配经销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托克逊县鑫鸿晟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富强汽配经销部与被告托克逊县鑫鸿晟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送状副本、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