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买买提明·买买提, 乌鲁木齐市佰福安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新0103民初11057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乌鲁木齐市佰福安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买买提明·买买提诉被告乌鲁木齐市佰福安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福安然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新0103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买买提明·买买提与被告乌鲁木齐市佰福安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学员入学培训合同》;二、被告乌鲁木齐市佰福安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买买提明·买买提培训费23,780元。以上被告应付款项合计23,78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可在民事判决书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