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国芳,王成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成刚:本院受理陈国芳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合议庭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陈国芳诉讼请求为:一、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铲车租金42000元及拖欠租金利息5040元(利息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1年12月18日),其余租金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21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偿还完毕租金之日止。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25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七里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