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解俊刚,韩彩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豫1681民初955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彩虹(曾用名韩彩红):本院受理解俊刚诉韩彩虹(曾用名韩彩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豫1681民初955号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