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筱璠,袁大飞,第三人-王鹏威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豫0702民初7343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大飞、王鹏威:本院受理(2021)豫0702民初7343号原告刘筱璠诉被告袁大飞、第三人王鹏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通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新乡市化工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原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