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建华,张树奎, 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0811民初3945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树奎: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华诉你、河南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811民初3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树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建华支付劳务工资66901元;二、驳回原告黄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树奎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