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全伟,张青枝,张春枝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豫1725民初390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青枝:原告张全伟与被告张青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1725民初39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决:一、被告张春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拖欠原告张全伟的玉米款50656元;二、被告张春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张全伟支付欠款50656元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21年10月19日(原告起诉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之日)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告张春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