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岸青,彭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彭勇:本院受理原告谭岸青被告彭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14日下午14时45分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