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永安,何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飞:本院受理原告周永安诉被告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7000元;2.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