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海彬,张晓梅,姜彪,张丽华,陈佳鑫, 庆安县大世界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庆安鑫利达大豆精选有限公司 ,庆安鑫利达米业有限公司 ,庆安县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庆安鑫利达农业物产服务有限公司 ,庆安鑫利达油脂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 ,庆安县鑫利达平安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庆安鑫利达大豆精选有限公司、庆安鑫利达油脂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鑫利达农业物产服务有限公司、庆安县鑫利达平安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庆安县大世界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陈海彬、张晓梅、姜彪、张丽华、陈佳鑫:本院受理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发支行与被告庆安鑫利达米业有限公司、庆安鑫利达大豆精选有限公司、庆安鑫利达油脂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鑫利达农业物产服务有限公司、庆安县鑫利达平安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庆安县大世界家居装饰有限公司、陈海彬、张晓梅、姜彪、张丽华、陈佳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庆安鑫利达米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截至2021年9月29日拖欠本金163998190.27元,利息2801138.1元,罚息23149795.85元,复利395397.93元,合计190344522.15元。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全部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年利率7.1775%的1.5倍计付;二、判令被告庆安鑫利达大豆精选有限公司、庆安鑫利达油脂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佳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安县大世界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庆安县鑫利达平安农业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庆安鑫利达农业物产服务有限公司、陈海彬、张晓梅、姜彪、张丽华、陈佳鑫按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以被告庆安鑫利达米业有限公司、庆安鑫利达大豆精选有限公司、张晓梅名下位于庆安县庆安镇抵押的房产、土地(详见抵押物清单)折价、拍卖、变卖由原告优先受偿;四、判令以被告庆安鑫利达米业有限公司持有黑龙江鑫利达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4000万元股权折价、拍卖、变卖由原告优先受偿;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4日上午8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