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恒佳建材租赁站,陈奇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0104民初644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奇兰(曾用名陈兰):我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恒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陈奇兰(曾用名陈兰)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4民初644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270621.24元;3、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租赁设备:钢管1438.9米×3.84公斤/米×3.4元/公斤=18786.27元、扣件1367个×5.4元=7381.8元、顶丝538套×15元=8070元、钢架板67×85元=5695元、脚手架13套×300元=3900元,如不能归还以上租赁设备的则赔偿以上设备价值43833.07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运费10000元;5、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7655.31元;(按欠款金额的25%计算)合计:392109.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