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恒佳建材租赁站,康强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新0104民初647号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康强林:我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恒佳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康强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新0104民初647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起诉要点: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73298.23元;3、请求判令被告归还租赁设备:钢管3699.1米×13.05元=48295.51元、套管348根×5=1740元、电镐2台×2000元=4000元、如不能归还以上租赁设备的则赔偿以上设备价值24305.4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324元;(按欠款金额的25%计算)合计:115927.6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答辩期届满后的第一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