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辉,陈子亮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子亮:本院受理原告段辉诉被告陈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段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33000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期间2016年1月14日至2021年7月13日),以上两项合计133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按照全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一日上午十时四十五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