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冀红,第三人-, 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颐和投资有限公司金杯汽车大厦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琼01民初207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亚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冀红、海南颐和投资有限公司、金杯汽车大厦及第三人湖南创高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琼01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民事上诉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6488509.33元(2020年3月20日后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的借款本金已扣除);二、限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至2020年3月20日借款利息及复息(利息及复息计算方式见附表二);三、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1、第2项确定其对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以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三亚市田独镇迎宾路的三土房(2008)字第5017号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南枫禅墅项目91套房屋(详见附表一),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1、第2项确定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47.016%的股权,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1、第2项确定其对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1、第2项确定其对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三亚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0%股权,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1、第2项确定其对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1、第2项确定其对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冀红对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1、第2项确定其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2.1.1施行)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120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三亚金厦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亚集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亚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北方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新纪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被告王冀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司应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十二份来本院,以便一起移送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及民事上诉案件答辩通知书等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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