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东方,程克, 登封市千凝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登封市千凝商贸有限公司、吴东方、程克:本院受理郑州市管城区双喜建材商行诉河南铭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东方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