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连丽娜,刘铁强,王蔡伟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8)豫0103民初11482号,(2021)豫0103执恢1595号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连丽娜、刘铁强:关于王蔡伟与连丽娜、刘铁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3民初1148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3执恢1595号案件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廉政监督卡、选取评估机构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责令你们在公告期满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在履行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12办公室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已查封刘铁强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城南路156号1号楼1层6号(不动产权证号:1001143032)车库选取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如不按时到场将视为放弃选取评估机构的权利,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并依法委托评估。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