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衣波,高霞,魏洪亮,张金芝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魏洪亮:本院受理原告衣波、高霞诉你、张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木兰县吉兴乡吉兴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