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郭淑娟,苏廷维,赵军,刘树海,潘艳红,彭飞,李贵君,潘辉, 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内容
郭淑娟、苏廷维、赵军、刘树海、潘艳红、彭飞、李贵君、潘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你、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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