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淑娟,苏廷维,赵军,刘树海,潘艳红,彭飞,李贵君,潘辉, 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淑娟、苏廷维、赵军、刘树海、潘艳红、彭飞、李贵君、潘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你、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