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清山, 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清山、哈尔滨市春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平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民航路4-1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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