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蒋桐旺,冯友清,赵和平,冯成清,李国剑,张颂阳,张友才,张友富,夏军,李传峰,第三人-, 新疆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公告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夏军:本院受理原告蒋桐旺、冯友清、赵和平、冯成清、李国剑、张颂阳、张友才、张友富诉你与李传峰及第三人新疆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